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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昌黎县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9-07-01 11:12:57   阅读: 2024  
昌黎县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秦皇岛市净土保卫战三年计划(2018-2020)》(秦土防领办〔2019〕5号)和《昌黎县“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昌政办字〔2017〕41号)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源头防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控污染增量,管好污染存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推进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建设美丽幸福新昌黎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树立和坚持目标导向,科学制定行动目标,紧紧围绕行动目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执法检查,强化督导检查,完善保障体系。建立目标倒逼机制,通过目标倒推任务措施,倒排工程工期,倒查突出问题,倒逼责任落实。通过目标引领,鼓舞干劲,凝心聚力,筑牢治污信心。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问题抓要害、找准病根开药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紧盯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专项整治,打赢攻坚战役。结合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发现突出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压实责任,挂账督办,落实整改,同时举一反三,消除隐患。
(三)强化主体责任。突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党委、政府对环境质量改善负主体责任,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逐级建立责任体系,确保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力推动分管领域的污染治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解决、亲自督导。
(四)强化全民共治。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要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污染治理体系。
三、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2018年目标: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阶段性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砷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9.9%,其他四种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不高于2013年排放量。
2019年目标:全面摸清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2020年目标: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四、重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抓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为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撑。2019年6月底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和成果集成。(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各乡镇区)。
(二)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启动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2019年底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污染地块风险筛查,确定初步采样调查企业地块清单,启动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2020年底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数据上报、分析评价,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各乡镇区)
(三)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配合做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工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例行监测,2019年底前,配合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制定实施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整合环保、国土、农牧等部门现有资源,引导相关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
(四)科学划分耕地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国土局)
(五)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组织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试点,高标准农田建设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2020年,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农牧局)
(六)着力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风险预警。探索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县农牧局)
(七)全面落实农用地严格管控措施。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在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县农牧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分局)。
(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产品超标耕地为重点,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到2020年底,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县农牧局、县财政局)
(九)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玻璃、造纸、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分阶段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
(十)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提出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管控要求。在下层次规划编制中,要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县环保分局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
(十一)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由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县环保分局意见。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有关乡镇或相关部门要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县环保分局意见,取得县环保分局书面回复。在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收回、收购、转让或变更用途前,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予批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坚决杜绝“毒地”开发。(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
(十二)严格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并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
(十三)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健全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严格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分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十四)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制定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方案,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9%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2019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5%以上;2020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部门:县农牧局)
(十五)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利用。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起,在昌黎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高标准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探索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或提高企业回收加工能力”,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起,在全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2019年,全县废物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75%;到2020年,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不低于80%,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8年底,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2019年底,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2020年底,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推广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农牧局)
(十七)加强土壤重点企业监管。确定土壤重点监管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十八)深化排放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控。组织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乡镇对照重金属减排任务,制定年度重金属减排计划,完成市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重金属减排计划每年2月底前向县环保分局报备。聚焦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和涉重金属行业工矿企业,组织开展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坚决关闭铅锌冶炼行业的烧结机-鼓风炉炼铅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电镀等行业生产项目。(责任部门:县农牧局、县环保分局)
(十九)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落实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充分依托环保、国土、农牧等部门土壤环境调查成果,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审批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一)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严格对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工信)、县安监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二)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单位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风险隐患,精准掌控涉危单位产生、贮存、运输、接收、利用、处置等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台帐。强化安监、环保、卫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以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铅蓄电池、精(蒸)馏残渣、皮革下脚料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等为重点类别,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县安监局、县环保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
(二十三)建设危险废物物联网智能监管体系。加快推进重点涉危企业智能监管体系建设,在涉危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地磅、电子液位计等设备,集成视频、称重、贮存、工况和排放等数据,实时传输至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年产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和收集经营单位,以及豁免管理经营单位,完成企业端安装、联网工作。2019年底前,年产2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完成企业端安装、联网工作。2020年底前,全县所有年产3吨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完成企业端安装、联网工作。(责任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有序发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加快优化区域布局、调整处理类别,着力解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的问题。2019年底前,基本解决废酸、含铬废物、工业污泥、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问题;2020年底前,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基本达到100%。(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五)严格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管理。深化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六)全面提高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明确年度环境整治目标,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情况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由各乡镇区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结合污染源普查,全面调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类别和处置流向清单。(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环境分局)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和建筑原材料替代、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工信)、县安监局、县环保分局)
(二十七)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制定年度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到2020年,建设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县城管局)。
(二十八)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主导责任。按照十九大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土壤污染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制定全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研究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存在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和时序进度,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等制度。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加大对污染地块治理的支持力度。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对废弃电池、快递包装等新型污染源,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公司债券。
(四)加大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开展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日常监管。聚焦土壤污染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开展环保、公安、国土、农牧、安监、城管等部门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督察督办。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持续加压发力、狠抓推动落实。完善“督查、交办、复查、问责”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专项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乡镇,开展“解剖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对问题频发,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引导。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大有奖举报力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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